315市場監管局曝光16個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涉及不合格滅火器、未經認證列入目錄的滅火器、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等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消防產品質量違法典型案例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記者從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公眾號“無錫市場監管”3月17日信息獲悉,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消防產品質量違法典型案例”。近年來,無錫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督促生產銷售單位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力維護消防產品市場秩序。現將該局相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江陰市祥泰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1年3月,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批號:2021年1月,規格型號:MFZ/ABC1)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報告顯示滅火劑主要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2
江陰泓利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銷售未經認證列入目錄的滅火器案
2022年4月,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后,對當事人位于江陰市華士鎮龍山路8號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華捷牌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其中型號為MFZ/ABC2的滅火器,標注生產日期2022年3月;型號為MFZ/ABC3的滅火器,標注生產日期2022年2月。執法人員現場查詢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紹興華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紹興華捷)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發現兩款滅火器為強制性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出廠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涉案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即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3
江陰市周莊澤安消防器材經營部(陳士亞)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經檢驗,爆破試驗(筒體爆破壓力和筒體壁厚測量)項目和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經檢驗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行為。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
江陰市民安消防器材維修有限公司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2年10月,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陰市民安消防器材維修有限公司在售的一款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規格型號為MFCZ/ABC4,批號為2022年07月)開展了監督抽查。檢測報告顯示產品的爆破試驗(筒體爆破壓力、筒體容積膨脹量、筒體壁厚測量)項目和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檢驗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
宜興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2年8月,宜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宜興市宜城街道吉安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規格型號:MFZ/ABC 3、生產日期:2020-03-28、標注生產企業:江西天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經檢驗,筒(瓶)體爆破試驗(筒體壁厚測量)和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 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宜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
錫山區悅安消防設備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推車式滅火器案
2019年12月,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在售的批號為“2019-12-14”,規格型號為“MFTZ/ABC35”,生產廠家為“來安縣譽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天順(圖形)”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8109-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推車式滅火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推車式滅火器,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
惠山區長安慶棟消防器材商店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3年11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爆破試驗(筒體壁厚測量)項目和滅火劑性能-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滅火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8
惠山區錢橋皓哲消防器材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滅火器案
2022年8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消防器材專項監督抽查,當事人銷售的批號為2022年5月,規格型號為MFZ/ABC3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檢驗,筒(瓶)體爆破試驗(筒體壁厚測量)項目和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9
惠山區長安慶棟消防器材商店
銷售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案
2022年11月,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移交線索,當事人銷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經檢驗,基本功能試驗(應急工作時間)項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0
濱湖區強威消防器材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0年10月,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移交線索,反映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為不合格產品,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11
濱湖區洪恩水暖管件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2年10月,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移交線索,反映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為不合格產品,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12
濱湖區馬山陳敏宏五金交電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3年7月,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監督抽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13
無錫市強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3年7月,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監督抽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產品,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14
濱湖區隆勝消防器材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3年8月,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移交線索,濱湖區隆勝消防器材經營部經營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滅火劑性能試驗-主要組分含量(磷酸二氫銨)項目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15
無錫泰爾佳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0年6月,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案源線索,至無錫泰爾佳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在倉庫內存放有標稱生產廠家為來安縣譽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檢驗,規格型號為MFZ/ABC4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新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6
經開區許小燕五金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案
2023年8月,無錫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監督抽查發現,轄區內許小燕五金經營部銷售的規格型號為MFZ/ABC2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磷酸二氫銨組分含量及筒體壁厚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無錫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滅火器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經營者應確保所售賣產品的強制性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可登錄應急管理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官方網站www.cccf.net.cn或者掃描產品標識上的二維碼,查驗強制性認證產品相關信息;應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標稱生產者、供應商主體資格,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建立進貨臺賬,留存進貨憑證,做好銷售記錄;應定期關注庫存產品是否在有效期內,不得對外銷售超過有效期的產品,同時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的生產日期;應關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不合格產品,全面開展自查,清理、下架不合格產品,不采購、不銷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
消費提示
滅火器主要用于撲滅初起火災,是一種使用便捷、滅火效果好的實用工具,也是普通群眾接觸最多的消防器材之一。滅火器一般包括手提式滅火器、簡易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內部充裝的滅火劑常見的有干粉、水基、二氧化碳滅火劑,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場所。消費者在選購滅火器產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從正規銷售渠道購買并索要購買憑證,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可以追溯。
2.查外觀。滅火器表面光滑,無損壞的部位以及零部件,保險銷的鉛封應完好無損。
3.查標識。滅火器瓶體上應有清晰的產品標識、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3C標志)、合格證等信息。產品標識上應標注出制造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制造日期、滅火劑種類、驅動氣體名稱和壓力、使用溫度范圍等信息。切記不要購買“三無”產品。
4.查壓力。滅火器壓力表的指示針處于綠色區域為可工作的壓力范圍;指示針若指向紅色區域則說明滅火器壓力不足,影響滅火劑的噴射,需要再充裝;指示針若指向黃色區域則說明滅火器壓力過大,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購買時應選擇指針在綠色區域的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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