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錯誤地認為不論發生什么形式的觸電,保護器均應可靠動作
不考慮漏電保護器已經損壞或人為將漏電保護器退出運行,而是只討論保護器在正常運行狀態發生觸電事故,但保護器不動作時的認識誤區。
(1)在發生相零、相相觸電時保護器不動作就錯誤地認為是保護器質量問題。
當人體接觸相零(或相相)時,人體電阻相當于一個負載,盡管此時人是站立在大地上,但是通過人體的觸電電流經分流后,絕大部分由相零(或相相)導線形成回路,而觸電電流經大地回配電變壓器的只是極小部分,該電流無法使保護器動作。GB6829-86《國標》中規定:“……漏電保護器對同時接觸被保護電路兩線所引起的觸電危險,不能進行保護”。為此各縣、市供電局必須對那些從事農電工作的新兵進行基礎知識的培訓。
(2)在特殊場合發生觸電引起的保護器不動作。
漏電保護器所以能保護人身安全,其動作原理始終離不開人體觸電電流要由被保護線路與大地形成回路才能使保護器可靠動作。但江蘇近幾年發生過幾起特殊場合的觸電死亡事故卻不是這樣:常州某地一農家,婆媳關系不和,常常吵架,婆婆想不開兩次觸電自殺,第一次站在地上觸電自殺未遂,隔了一段時間就躺在床上觸電自殺死亡;家屬說是:“保護器應該動作,現在不動就是有人將保護器退出運行。”農電管理人員處理這種事故時感到十分棘手,他們做保護器模擬試跳時,動作正常,但他們又難以解釋發生這種事故保護器不動作的原因。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是這些農電管理人員對漏電保護器原理的理解較少,不知道在這種特殊場合發生觸電時觸電電流無法經大地流回配變而使得保護器無法動作。
(3)低壓電網的漏電電流與觸電電流存在不對應現象而引起保護器不動作。
由于我國農村電網的布局、結構不盡合理,據有關資料介紹,我國農村高低壓(高壓10kV,低壓380/220V)配電線路長度比例為1∶5,江蘇有個別地區達到1∶7(歐美一些國家高低配網的比例為1∶0?5),從中可知,我國農村電網的供電半徑大、用戶多且三相負載不平衡,因此農村低壓線路的漏電大是無法避免的,當發生觸電時,必然會發生下列三種狀況:
I△=I△a+I△b+I△c
I′△=I△+ICD
>0
I△=I′△-I△<0
=0
式中I△a、I△b、I△c—A、B、C相漏電電流
I△—三相漏電電流的向量和
ICD—人體觸電電流(與各相位有關)
I′△—三相漏電電流與觸電電流的向量和
△I△—觸電前后漏電電流變化量
據此分析可知,若在室外發生觸電就會引起漏電電流與觸電電流不對應,(如△I△<0、△I△=0)導致保護器不動作,這種現象是正常的,是線路漏電電流太大而引起的。若要消除這種漏電電流與觸電電流的不對應現象,其方法有兩種:在分支線上合理配置分級保護;降低線路漏電,使之永遠小于50mA。
2、在漏電保護配置方式上的誤區
在漏電保護器普及使用上,各省、市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在華東沿海省、市不再是一臺配變裝一只保護器或一條分支線路裝一只保護器的格局了,不少地方為提高供電可靠性已經實施分級保護了,但發展過程中尚存在著一些誤區。
(1)選型不當引起越級跳閘:
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對漏電保護實施分級保護,但這些縣、鄉農電管理的決策人員由于缺少對保護器原理、分級保護原則的了解,所以在實施分級保護時出現了主觀意識與實際效果不相符的局面,常常因越級跳閘而犯愁。在實施分級保護時,若只有動作電流的配合級差,仍將會經常發生越級跳閘的現象而起不到分級保護的應有效果,故在實施分級保護時除了有額定動作電流的階梯外還應注重額定動作時間的階梯。動作時間階梯的級差應按《國標》規定的值0.2s為準。造成分級保護越級跳閘的根本原因是無動作時間的級差。要真正實施分級保護縮小事故停電范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必須在漏電保護選型時具備兩個條件:(1)額定動作電流級差(第二級保護是第一級保護的2倍);(2)動作時間級差(第二級保護較第一級保護動作時間增加0.2s)。
(2)分級保護器在裝設地點上的誤區:
如一些地區的鄉站將用于分組保護的兩種不同型號的保護器,裝在配電房的同一條分支線路上。這樣一來,同樣使得保護器在某一地發生漏電(或觸電故障)故障,而引起這條分支線路全部停電,未能縮小事故停電范圍。正確的裝設地點如圖1所示。
圖中:Ⅰ、Ⅱ—兩條分支線路出線;
Ⅰ1—分別為Ⅰ分支線路到各自然村的第一級保護;
Ⅰ2—Ⅰ分支線路的第二級保護。
Ⅱ分支線路各保護介紹從略。